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(截取)
有效级别:全文有效发文日期:2024年11月12日生效日期:2024年12月1日
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:
一、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(以下称启运港)启运报关出口,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,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(以下称离境港)离境的集装箱货物,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。
二、 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。
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。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。
三、 出口企业。
出口企业的出口退(免)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,并且在海关备案(失信企业除外)。
四、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。
五、 在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号)第二条“政策适用范围”的“(一)启运港”中新增无锡(江阴)港。
六、 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0〕48号)所列启运港,均可作为经停港。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,可在经停港加装、卸载货物。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,须为已报关出口、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。
七、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2〕9号)、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3〕50号)同时废止。
详细内容请参考下记链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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