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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(截取)

        

财税〔2024〕31号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有效级别:全文有效发文日期:2024年11月12日生效日期:2024年12月1日

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:

一、  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(以下称启运港)启运报关出口,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,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(以下称离境港)离境的集装箱货物,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。

二、   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。

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。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。

三、   出口企业。

出口企业的出口退(免)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,并且在海关备案(失信企业除外)。

四、  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。

五、   在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5号)第二条“政策适用范围”的“(一)启运港”中新增无锡(江阴)港。

六、   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048号)所列启运港,均可作为经停港。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,可在经停港加装、卸载货物。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,须为已报关出口、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。

七、   本通知自2024121日起执行。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29号)、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350号)同时废止。

スクリーンショット 2024-11-15 153404.png

详细内容请参考下记链接。 

http://www.ctaxnews.com.cn/2024-11/15/content_1040036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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